中国。在线会计学院的布丁回答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月或者每季度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年底后由总公司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统一计算,以抵消本年度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缴纳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库券”的规定,总行预付的部分,其中25%已到位,而25%预付给中央国库。省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告(财税[2008] 10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
根据2010年第2号公告,《关于跨区域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
1.本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可以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部所在地的机关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应按发票金额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只要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并可以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科分配表”,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区或县的税务机关。
2.我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总公司出具项目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应当以独立纳税人的名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8%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截至2011年4月1日的发票金额企业所得税是按发票金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尽管它们满足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但是它们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收分支机构分配表”。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按发票金额的8%(即发票金额的2%)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它已在不同地方开设了多家连锁店,并建立了配送中心。连锁店在不同地方交付的所有商品均以购买价交付。我们公司考虑销售收入并向他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地方税务局结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我们认为将公司分配给其他地方的连锁店是一项关联交易。以购买价交付的货物大大低于零售价,利润被转移,应缴纳所得税。非本地连锁店和本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税务局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发[1993] 38号,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自雇纳税人两个以上的机构,统一核算一个机构将其转移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与商品销售位于同一县(市)。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具有低廉的价格,或者其行为犹如是在无销售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则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其销售额:(1)根据平均纳税人的月平均数同类商品确定销售价格; (二)由纳税人最近期平均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确定的; (3)按组成确定应税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号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于在省内设立的内资连锁企业直营店,在总部的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计算机连接,总部实行统一采购和配送,统一会计,统一规范管理,无银行。对于结算账户以及未准备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总部应统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方法是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支配的当地预付款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集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