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的税收增加,例如罚款,滞纳税,未通过税法的社会团体的捐款。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从利润总额的12%中扣除营业外捐款,不能扣除税前的余额;非公共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2.被没收财产的罚款和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3.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所得税,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4.与生产和商业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将其视为销售,则可以直接从成本中扣除;
5.与收入无关的所有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结算时,营业外支出应当逐项增加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收回的债务以低于应收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从“银行存款”中扣除。
根据应收债务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将“坏账准备”科目记入借方,根据应收债务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和其他科目,并根据应收账款进行借记区别“营业外支出”帐户(债务重组损失)。
如果债务是用非现金资产还清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录为“营业费用”帐户(债务重组损失)。
如果债务重组是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则如果未来应收款额小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则将首先冲销坏账准备,而“坏账准备”帐户将被记入借方。
的应计坏账准备不足以抵销,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根据未来之间的差额从“营业外支出”帐户中扣除(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金额和应收债务账面余额,归功于“应收帐款”和其他主题。
扩展配置文件:
“营业外支出”帐户中计算出的以下支出不允许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征收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
5.企业的非营利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且县级以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人民政府未规定其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实施细则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法》支付给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及支付给非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和商业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但已被视为推定销售,可以从推定销售成本中扣除。
7.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和其他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准备金的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员工的个人支出和社交娱乐。
9.每次损失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
10.其他单位应缴税。
11.依法除合并,注销和清算外,纳税人的海外投资损失。
12.各种基本的社会保障缴款。
13.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
1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允许在“营业外支出”帐户中记入其他费用。
15.在“非经营费用”中已经列出的认定的销售成本应在“费用表”第12行的“预计销售成本”中填写时从相关项目中扣除。避免重复扣除。
16.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或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