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第512号令)可以扣除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中的税款,是指除公司所得税和可抵扣增值税以外,公司产生的各种税款和附加费。您提到的营业税和附加费以及其他地方税费可以征税。扣除之前。
退税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由扣缴义务人扣除并由纳税人申报。
免税商品
过去,中国的商业税减免既有政策性减税又有困难性减税。从审批权限的角度来看,既有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也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实践证明,减免权下放和过多的减免权不利,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民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
(1)将所有减免税权利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或地区无权决定减免税。
(2)仅保留统一的减免税,不对企业和个人给予任何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法规,并保留少量免税政策免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为: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婚姻介绍和丧葬服务。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动服务,即残疾人自己向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学生在勤工俭学计划中提供的服务。
(5)农业机械化耕作,灌溉和排水,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预防。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行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在宗教场所举行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机构获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8)自雇的大学毕业生,科技人员,再就业的士兵,登记的失业者,就业困难的群体,返回者,在自己的家乡创业的农民和移民工人返回创业之乡新增岗位中的合格企业,一年内招聘合格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内将按实际招聘人数依次扣除税收,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自谋职业的军事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如果返乡的农民工在城市(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则应缴纳营业税。税点是每月5000元。如果县(市)属于该区,则营业税起点为每月4,000元。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将不被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筑税以及教育附加费。
除上述项目外,国务院规定了营业税减免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或减税项目。
纳税人同时经营免税和减税项目时,应分别计算免税和减税项目的营业额,除非将营业额分开核算,否则不得免税或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