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项目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异地项目企业所得税预缴依据

提问时间:2020-05-01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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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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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程企业所得税怎样缴纳?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非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因此,您公司的公司所得税应在注册地点结算并支付

营改增后异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是否按含税价

应该免税

1.政策法规

2.声明管理

(1)季度预付款声明

对于由项目部门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2%预付给地方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建筑企业总部可以填写“上个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预付纳税申报表” (一个类别,2015年版)“第14行”特殊业务预付款(征款)所得税金额“税收抵免。

(2)结算和结算声明

建筑企业总公司结算并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预付税额时,应申请退税或按要求扣除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的建筑企业应在本月预告表的第14行中填写本月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预付税款。付款时无法处理任何信用或退税。

建安企业异地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抵扣吗

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以0.2为基础。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总公司或每季度按季度将公司所得税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项目部门应提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建筑企业总公司应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当场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跨地区项目部门直接管理,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