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备注栏中应注明但不具有相关内容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
(1)获得的差别税发票,例如旅游,广告,劳务派遣等,在备注栏中未注明“差别税”一词;
(2)为建筑服务而获得的发票,例如工程付款和装修费发票,未指明建筑服务的发生地和项目名称;
(3)对于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租赁,在备注栏中未显示带有房地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获取货物运输服务的发票,但在备注栏中未注明发票的出发地,到达地点,车辆类型和车辆编号以及货物信息;
2.在2016年9月1日之后开具的带有发票单位名称的任何发票均不得用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证明。
3.经税务机关分类为异常证书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从“更名和虚假开通”获得的发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1)将餐饮费纳入会议费;
(2)将购物卡打开到办公用品中;
(3)将娱乐礼品变成促销礼品;
(4)将月饼打开纸等;
第五,不得扣除从“一批材料”,“一件商品”等中获得的发票,以及由防伪税控系统发行的发票和属于虚假销售清单的发票。公司所得税前
6.印有错误印章的发票或印有不清晰印章的发票并在其旁边重新盖章的,不得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7.如果证据链不足且支出不合理而获得的发票,则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2)支付高额办公费的发票需要足够的证据链;
(3)支付大量劳保用品的发票需要足够的证据链;
(4)支付大量培训费用的发票需要足够的证据链;
(5)大量燃油费的发票需要足够的证据链
(6)报销旅行费用的发票需要足够的证据链等;
8.从“三个不一致”获得的发票或第三方签发的发票不得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9.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发票,不得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10.超过公司规定标准的住宿费用发票,不得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