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网银交企业所得税-用分摊方式的水电费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问时间:2020-05-0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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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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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分割单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我咨询过的税务局说,分割表,与分割表相对应的发票副本以及水电费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共用水,电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辖区域内的一家企业和其他几家企业在同一工厂区域内工作,但办公室区域只有一个帐户,户主是生产企业。该办公楼发生的水,电,气,空调,取暖,通讯线路等费用,将由户主先支付,再按多家企业同意的比例分担。但是,在收到电力,水和其他相关公司的付款后,只有一张发票发给了户主,其他几家公司则没有发票。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分担水,电,气,空调,供暖,通讯线路和其他费用,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在税前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引入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在介绍管理方法之前,我们将掌握税前扣除管理的精神并将其与税收实践相结合建议暂时处理以下方法,以期帮助从事此类业务的公司。

如果企业或个人共享水和电,而无法获得水和电发票,则可以根据双方(电力企业)之间的租赁合同,签发给出租人的水和电发票原始副本和供水企业,出租人向出租人发行扣除企业缴纳水电费的收据,用水电费分摊表(分表应详细反映,总数与发票金额一致)及经双方确认的其他单据保留税项和相关租赁合同之前验证: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物业公司收取的,则公司将使用物业公司发出的费用来接收通知,付款文件等,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提示

出租人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是水电部门开具的常规发票,但不包括付款通知和付款收据。此外,分割后的水电费的单价应与出租人原始水电发票的单价一致。

企业取得水电费分割单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政策问题的函(齐函函[2009] 33号)已经失效。如果企业租用办公室,并且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享水电,而无法获得水电发票,则房东只会向该企业开具普通收据或白条。

答复:“国家科学技术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居民单位转让水电税收的批复”(国税函发〔2009〕No。 537)规定农用单位的水,电,天然气的补给是商品的销售,同时收取的补给的能源服务费为附加费,应加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东向企业(房客)收取水费和电费。对于房东来说,这是一种出售给水和电的商品,房东应支付增值税。房东向企业出售水电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从事其他业务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活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企业应向房东索取发票。

企业获取的是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不是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具体办法》,未取得依法取得的合法有效证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笔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有些地方的政策较为宽松,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发[2011] No. 13),企业如果获得了法律依据,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业务支出是真实的,并且已经确认了获得该收入的一方的相关收入,则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