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应计和未计提扣除项目,包括各种应计和未计入扣除项目。费用,应计和未折旧“等待不可转让的年度扣减”是指当年年底,纳税人在规定的报告期后宣布之后,发现了未计及未提及的税前扣减。因此,扣除额仍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期结束之前进行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先前纳税期未计提的扣除额进行税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79号通知和第191号通知的税收处理规定涉及在先前纳税期间未产生的扣除额,属于《实体税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J55〕),财政部,国税局发布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税法实施前,以新税法和实施后发布的新税法为准。因此,新税法实施后,79号文和191号文的规定不再适用。
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应计财产损失进行了扣除。 ”,其规定类似于第13号法令不同之处在于,临时措施扩大了损失范围,可以在年度税前扣除损失中追溯确认。不仅对于税务机关,还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损失在发生当年的时间被准确计算并按时扣除,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追溯确认在损失发生之前确认年度减税额。
除扣除财产损失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在以前的纳税期间未产生的其他扣除的税收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返还超出应纳税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立即退还;如果纳税人在付款之日起3年内找到税务机关必须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因此,如果一家企业因记录不足而扣减应计扣款,则可能导致前一个纳税期多缴税款。交税。追溯调整前一个纳税期间未发生的可抵扣项目至实际发生该抵减项目的纳税年度的税收处理,与本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