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关于对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本规定是针对详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的。
第2条本条例中所称的所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
(1)根据《中华民国个体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暂行规定》注册成立的独资,合伙制民营企业;
(3)根据《中华民国律师法》注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私人,个人合伙制机构或组织。
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二款规定:“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这表明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分别缴纳。”企业本身不承担所得税责任,并且其合伙企业人们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先分割”的原则。上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根据以上“先分后再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应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人应将所得收入处理为了将投资收入与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合并,请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申报并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