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的损益调整是过渡帐户,而不是报告帐户。这是调整期初金额的一部分,该金额不包括在当期成本和费用中,而是包括在收取后的未分配利润中。没有反映在所得税申报表中,但是如果未分配利润的增加(例如收入增加,成本降低)未在上一年度的所得税中宣布,则必须在本期宣布为税收增加。
一些企业询问如下:在2008年所得税汇兑期间,该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弥补了
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的“利润分配”为零,所以进行以下输入:
借:上一年的亏损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借用;今年的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失调整
结果,在8月和9月,地方税务局补缴了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费,这部分税费企业在上一年的亏损调整中列出。现在是2009年企业所得税交换
1.您的第二项输入有误,您应该这样做:借:上一年的亏损调整贷款: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只能是税后利润分配,不能从今年的利润中扣除补充所得税。
2.可以接受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兑期间支付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根据税法,2008年的汇兑前扣除额属于2008年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定应在前一年中扣除的各种项目的借方金额不能在以后的年份中扣除,因此
如果您做出以下规定,则在2009年所得税汇出时无法扣除某些税费:
扣除后,应税额应通过税收调整来增加。
3.如果当年遇到属于当年的费用,则是尚未通过汇款期的“先前年度亏损调整”,
“先前的年度损益调整”帐户反映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与事件相关的支出。
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前一年损益调整”项,所有这些项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对于
,在最终结算期间不会进行任何税收调整。然后汇款期间属于当年的费用
在付款期内重新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的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
在12月31日的利润报表与公司所得税年度报告的利润一致,并且对该年度报告没有任何调整。如
如果您已经进行了所得税汇款,所得税汇款期已过,并且发生了当年的支出,则此
情况很少,那么您将进行补充声明,并且仍必须重新提交财务报表。这部分引起了很多
税款和税款只能用来抵消未来的税款或退款。提醒我,这是因为它已提交给国家税务机关
的财务报表在收款和管理系统中是连续的,因此它不能是仅包含纸质说明的年度报告,
是否可以去重新报告以保持一致性,信息是否永久存储在计算机收集和管理系统中,您不去
仅使用纸质说明重新提交,此后,在计算机的收集和管理系统中将不清楚。
还有一些企业可以弥补增值税的报销,并应主动向当地纳税,以支付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