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款,没收财产的罚款,损失”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税发〔2008〕101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二。 ”填写说明,并附录III“税收调整项列表”第31行中的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第1栏“帐户金额”报告了当前纳税年度的实际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但根据经济情况不包括纳税人该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罚款和诉讼费。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款利息属于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不是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可以将罚款利息与正常利息支出进行比较,最好计算“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已逾期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的罚息扣除在企业所得税之前。
银行罚款利息属于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而不是行政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对第三种扣除方式进行了调整。附表三中申报表说明的段落该项目的第12条规定:“第31行"11。没收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第1栏”“帐目金额”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向纳税人报告实际罚款,罚款和没收罚款财产损失额不包括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栏的“调整金额”等于第1栏;第2栏“税额”第4列“减少量”留为空白。 “因此,银行罚款利息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