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事
B.独资
C. Company Limited
允许的税前商务娱乐费扣除额为:40 * 60%= 24万,最高不超过4000 * 0.5%= 20万元,应扣除20万元。
国债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
三项费用扣除上限= 400 * 18.5%= 740,000元;
罚款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应税收入= 90 +(40-20)-6 +(150-74)+5 = 185万
的所得税金额= 185 * 25%= 460,200元。
这个问题很好!细看。圆航的朋友应该是标准答案。
只有几个小缺陷,招待费不应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而不是5%,应该是笔误),并且可以扣除60%。但是计算结果是正确的。
应当注意,所谓的税收调整是根据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进行的增减。由于总利润计算不正确,一些朋友将应税收入按5(罚款)计算为121(应收税款)。罚款,作为营业外支出,必须在获得总会计利润之前减少,然后在调整后增加,一加一减少将消失。如果直接添加而不减少,则计算的应税收入是错误的。
1.总利润(会计利润)= 4000-2600-770-480-60-(160-120)+ 80-50 = 80万元;
2.广告费用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以扣除:4000×15%= 600万元,应税所得调整后增长为:650-600 = 500,000元;
3.商务招待费减免率为60%,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4000×5‰= 200,000> 25×60%= 150,000,调整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5-15 = 100,000元;
4,捐赠支出:80×12%= 96,000元,应税所得调整及增加:30-9.6 = 200,400元;
5.扣除工会经费:200×2%= 4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和增加:5-4 = 10,000元;
6.扣除职工福利费:200×14%= 280,000元,应税所得的调整和增加:31-28 = 30,000元;
7.员工教育减免额:200×2.5%= 50,000元,应税收入的调整和增加:7-5 = 20,000元
8. 2014年企业应税所得= 80 + 50 + 10 + 20.40 + 1 + 3 + 2 = 166.4万元
9.应交企业所得税:166.40×25%= 4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