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变化不大,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商业改革只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与公司所得税无关。公司所得税照常支付。
参考资料:
咨询内容: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公司。营改后,我公司支付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公司是否不是宣布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内容:
,您好,网友们!感谢您对当地税收工作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您提出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根据《工作通知书》等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分期支付,并按年度结算。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预付款方式。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部门:所得税科回答时间:2016-12-07
在试点改革中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的税基以及增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的计算范围的问题。
示例:1:非居民企业和一家国内公司签订了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需要在业务改革前以当地税金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格为100元,(合同规定所有税款均由非居民支付居民企业),如何计算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税的预提税(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而地方附加税为10%)?分析:增值税是一种额外价格税。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预提基础是应计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的含税金额。预扣增值税= 100 /(1 + 6%)* 6%=94.34×6%= 5.66元人民币的预扣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人民币的预扣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税后价格= 100-5.66-9.43-0.57 = 84.34元。
如果简单的税法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建筑以提供建筑服务,则允许差额扣除分包合同付款,即扣除分包合同付款后所有获得的价格和标价外支出的余额是销售。
简而言之,总承包商向发行人开具的发票是总承包商的收据。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开具的发票是分包商的收入。所得税是根据报告的利润计算的。税收征收企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
自2008年实施两种税源合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发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税前扣除但这非常简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实际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该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很多税务企业的争议。什么是合理的?与赚取收入有什么关系?这使跨国公司的财务和税务经理直指人们感到犹豫。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于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