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5条的段落规定:对于小型获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地共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
你说的含糊不清。我不了解您与总部的具体关系。我不会给出有针对性的答案。我将大致讨论企业所得税的支付。看看我能不能帮您。
1.您的总部位于同一区域的不同区域还是完全不同的区域?同一区域可以合并并付费。我猜这主要是在不同的地区,但是由于分支的性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治疗方法。不同。
2.首先,您的分支机构是一家没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机构或场所,其企业所得税是主要分支机构缴纳的总税款。
3.您的分支机构是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二级二级及下级子公司,不向法人支付预付所得税。
4.如果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分支机构不得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5.新成立的分支公司不得在成立年份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预付款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3利润总额4减:非应税收入5减:免税收入6减:免税项目收入(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收入)7减:弥补上年的亏损8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9税率(25%)10应交所得税(第9行×第10行)11扣除所得税12其中:高科技企业13软件企业14小型获利企业15-1过渡期企业15-2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6应缴所得税(退款)(第11-12行第16行)17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付款18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19当月(季度)的应税收入(第19÷12行或第19÷4行)20税率(25%)21当月(季度)应交所得税(20行×21行)22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付款23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24总公司纳税人25 26要共享的总公司所得税金额(行17或第22行或第24行×25%)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金额(第17行或第22行或24行×25%)27总公司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金额(第17行或第22行或第24行×50%)28分配比率29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金额(第28行x第29行)30小额微利公司15-1不能变得充实!这个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