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是个人,则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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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相比,企业在使用和分配未分配利润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因此,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通常有许多法律规定和限制。
1.计入未分配利润
在会计处理中,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帐户进行核算,“利润分配”帐户应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股利转换为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和“未分配利润”等均占。
1.结转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期末企业结转利润时,应将每个损益表的余额转入“本年度利润”帐户,并应平衡损益表。结转后,“当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末,在抵销本年度收支后,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利润分配”帐户所属的其他明细帐户的余额将转移到“未分配利润”明细帐户中。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帐户的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果有借方余额,则表示未收回的损失金额。“利润分配”帐户所属的其他明细帐户应没有余额。
2.股息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记入“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应付利润”账户,并记入“应付股息”。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利,经增资程序后记入“利润分配股利转增股本”账户,记入“股本”账户。 。
3.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以弥补损失
在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中,盈利和亏损都是可能的。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像在实现利润的情况一样,将今年发生的亏损从“当年利润”科目转移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记入“当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帐户来弥补损失损失。
由于未弥补损失的时间长短不同,前几年的一些未弥补损失可以用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而其他一些必须用税后利润来弥补。 。为了弥补上年结转的未弥补亏损和当年实现的利润,不需要特殊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从“当年利润”科目转移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其贷方余额自然会被“利润分配”借方余额抵消。 -未分配利润”。无论使用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来弥补损失,会计处理方法都是相同的。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两者的待遇有所不同。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补偿额可以从当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销,税后利润额不能作为税收减项。
4.转换为资本的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后,将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并在工商部门进行增资程序后,从“利润分配红利转换为股本”中扣除并记入“股本”主题。
投资公司在获得股票股息时并未增加其资产或所有者权益,其持股比例也未增加。尽管收到的股票具有市场价格,但是该市场价格已经存在于原始股票市场价值中。在除权日,由于股票股利的分配,开盘价将降低。即使将来市场价格反弹,也不会卖出股票。以前,它还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入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入。因此,投资公司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使用股票股利。他们只需要在参考书中注册增加数量的股份即可。
【案例分析】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1亿元人民币,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2009年初,贷方未分配利润为8000万元。 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该公司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该盈余公积是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而5%则提取了任意盈余公积。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元,每10股送5股。2010年2月26日,公司已支付银行存款中的所有现金股利,并完成了新股本的股权登记及相关增资程序。
A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2009年底,公司结转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今年的利润是5000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款: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250
贷款:盈余准备金-法律盈余准备金500
-任意盈余公积250
(3)结转“利润分配”的详细说明
借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
贷款:利润分配-提取法律盈余准备金500
甲公司在2009年底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中的余额为
(4)批准现金股息
借款: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3000
贷款:应付股息3000
,2010年2月26日,实际现金股息
借:应付股息3000
贷款:银行存款3000
(5)2010年2月26日,发行了股票股息
借入:利润分配-股息转换为权益5000
贷款:5000股
2.对未分配利润增加资本的税收处理
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企业经常采取行动将未分配的利润转化为资本。税收必须根据股东的性质加以区分。纳税人必须缴纳适当的所得税。
股东是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或站点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如果符合要求,则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2007年国务院第512号令)和《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股本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连续持有少于十二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股东是非居民企业,并且未在中国建立任何机构或场所,则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07年第63号总统令)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