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包括了“营业外支出”,例如滞纳金,各种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各种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费用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1.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扣除的税项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产生的慈善捐赠费用。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项将捐赠给穷人。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中有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提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为公益事业捐款。
2.年末,税务机关批准的拨备不得超过“企业会计制度”拨备基准的0.5%。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3.符合坏账要求的债权人所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上报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其次,企业应以“营业外支出”为由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和结转。该科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详细核算。
在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请记入“营业外支出”帐户,并贷记“固定资产清算”,“无形资产”,“原材料”和其他主题。
当确认存货损失和非常损失已包括在营业外支出中时,请从“营业外支出”帐户中扣除,并贷记“未清财产损失”,“存货中的现金”和其他主题。在
期末,应将“非营业费用”帐户的余额转移到“当年利润”帐户,从“当年利润”帐户中扣除,将帐户中的“营业外支出”记入贷方。结转后应该没有余额。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产生的与其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支出,包括出售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非货币资产的交换损失,债务重组的损失,损失贸易损失,公益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公司财务中非常重要的指标。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3条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移上述资产期间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尽管企业尚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的计算和确认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从实际发生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该资产符合条件的证据。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以及会计中已计入的损失的年度扣除额。
第五条企业蒙受的资产损失,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然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如果上年度企业的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解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特殊扣除。
其中,这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弥补损失的年度扣除额。恢复确认期通常不应超过五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以及重组和上市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由于所有权不明确而引起的资产损失和无法及时扣除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