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评估增值700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于某些非货币资产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1)包括公司法人的股东在内的部分非货币资产的外国投资,应从股份公司购买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并将其分解为非货币销售。投资交易发生时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投资这两个经济业务均要进行所得税处理,资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认。 (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较大,则确实很难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公司所得税的支付。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用作递延收益,并在当期和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是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
2.重新评估财产后,调整记录在“固定资产”帐户中的财产,并将评估价值视为财产的原始价值,并征收财产税。
我想问一下,该法案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陈:浙江省某公司的会计核算答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力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和其他目的应当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非货币性企业所得,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确定。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应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算。前款所说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购买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可以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以现金支付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基础;通过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支付。因此,以股东身份投资房地产的企业应将其视为财产转让,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扣除投资资产成本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浙江省of州市国家税务局郑松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