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是不可能通过易货交易避免税收的。
首先,纳税人采用折价法出售商品,其售价应根据新商品的同期售价确定。同时,在以促销方式进行以旧换新销售的过程中,由于旧产品的回收,旧产品的回收导致无法获得旧产品(消费者),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当然,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旧商品已从进项税中扣除,则您出售旧商品,则应按照财税[2009] 9号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的人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这很少见;
其次,根据现行的中国税法,企业采用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没有税收筹划,它们不仅不能扣除增值税,而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扣除回收废料的成本。无疑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尽管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支出,但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也要求企业支付更多的筹划成本。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这种税收筹划可能不经济。
出售商品换成新商品的,应当按照出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出售商品,回收的商品视为购买商品。
除了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还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如果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出售商品,则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考虑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2.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收款和收款方式,则在完成收款程序时确认收入。
(2)如果货物是预先出售的,则收入应在发出货物时确认。
(3)如果货物的销售需要安装和检查,则收入应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查后确认。如果安装过程相对简单,则可以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4)如果通过支付手续费委托货物销售托运,则应在收到托运单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