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及适用范围
1.25%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地点和收入相关
2.20%(实际10%)
非居民企业:中国没有机构,地方和收入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和地方,但收入无关
3.20%的小型低利润企业
4.15%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5.10%当年国家规划布局内的主要软件制造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未享受免税待遇
注意:
1.企业应对小利润企业享受20%的待遇,这应适用于应税收入的会计条件
2.企业清算所得应按25%的税率征税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的比例税率。
最初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还有两种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00,000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应付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法定税率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国家财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国务院给予企业减免税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征15%;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和水生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暂时免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城镇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公司营业所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从开业之日起,新成立的从事交通,邮电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第一年的所得税,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为新成立的独立会计公司提供服务,这些公司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在印尼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必须注意以下税收风险:
选择举办平台
自2014年1月1日起,印度尼西亚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例》(“ DGT-24”)生效,规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国接受者不仅必须符合税收居住权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当税收协定要求相关付款的外国收款人为付款的受益人时,外国收款人必须满足六项条件才能享受协定利益。
对于中国大陆公司而言,香港是外国投资的共同控股公司所在地。由于香港不对来自海外的收入征税,因此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收入(例如股息)可能不符合“在外国收款人所在的国家征税”的条件,并且可能无法享受商定的优惠税率。我们了解到,印尼税务局和香港税务局仍在讨论DGT-24对香港公司的适用性。因此,投资者应注意该法规的制定,以确保对来自印尼公司的香港公司的被动收入征税。印度尼西亚和香港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包含“财产收入”免税条款。
新加坡还是中国公司向海外投资的常用平台之一。在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相关的股息条款可以降低预提税率,但是该税收协定没有“财产收入”豁免条款。换句话说,如果新加坡控股公司退出印尼市场/出售印尼公司股票,则相应的资本收益将在印尼缴纳所得税。
在印尼投资时,中国公司应综合考虑相关的投资/撤资策略和利润汇回计划,并根据商业和税收因素选择控股公司的所在地。
税收优惠
一些特定的公司可以享受特殊税率,例如年营业额少于48亿印尼盾的公司纳税人(不包括常设机构),按月营业总额的1%缴纳公司所得税收入和最终税。
印度尼西亚针对特定地区的52种商业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并在其他77个工业部门进行新投资,或为扩大经营范围进行投资。
从事“前沿产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期”政策。“免税期”政策为从事“前沿产业”并满足某些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了5至10年的免税期,此后的半期减税期为2年。
合格的投资者不能自动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获得BKPM建议,然后才能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然后向印尼税务局或财政部申请批准。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事先做好税收筹划,以帮助企业减轻成本负担,增强在印尼投资的竞争力。
常设机构存在以下风险:
当中国公司在印尼投资时,由于缺乏当地印尼员工的相关经验或技能,中国母公司可能会将其员工派往印尼,以协助子公司或办事处的运营。在中国母公司的员工前往印度尼西亚开展活动之前,他们应该合理地计划在印尼的活动,并制定内部准则(包括工作范围和在印尼员工的居住时间),以确保这些活动的水平可以满足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签署的税收协议规定的常设机构的豁免条件。如果规划不当导致中国公司在印尼设立常设机构,则可能导致以下税收后果:
常设机构的收入后利润也必须按2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的税率,例如印度尼西亚与香港双边税收协定的5%)缴纳分支机构的利得税。
同时,常设机构必须以与印尼税务居民相同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和预扣所得税。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
在税收收集和管理方面,印度尼西亚更加重视通过转移定价调整和税收审计来确保自己的税收。近年来,印尼税务局发布了一系列法规,为转让定价和税收审计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这些规则的关键信息包括:
考虑价值链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缩短了纳税人在税务审计中提供信息的期限;
采用利润分配方法;
更严格的资本稀疏审查;
进一步使用财务比率(获利能力指标)。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则审查其印尼投资的纳税申报表,并分析其潜在风险。同时,纳税人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应考虑到指南中强调的内容,以确保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覆盖了指南中提出的要点,以减少未来连续经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