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标题所述,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涉及税前扣除,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2.当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次年初清算时,可以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3.请验证并依法进行操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支出。
因此,公司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税前。但是,由于应付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的预缴所得税金额,因此在第四季度预付款中,可以从应付企业所得税金额中扣除第三季度支付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所得有关的税款。为了产生营业收入,企业必须缴纳税收,而企业实际需要支付正常支出。它们与企业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们是企业获取营业收入所承受的实际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将税收,成本和费用列为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可以视为同一笔税。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