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没有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可能性。通常保留以供以后几年达到顶峰。除非您要清算,否则不要退还。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不予退还,并且应扣除纳税期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预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集管理系统中标记为“可抵扣和可退还”税。
公司所得税每季度预缴一次,如果年度所得税结算超额支付,则可以申请退款,也可以抵消下一个期间。
根据最新的“公司所得税的季度预缴税款(A类)”表,第16行:减:上一年度本期所得税金额的多付额,即如果更多的预付款为了避免繁琐的申请退税程序,公司所得税的数额不大,可以在次年第二季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时直接抵销。
可以退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发现的税款后,应立即缴纳;纳税人应在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如果需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并返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在结算期内清偿;
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付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或在纳税人的同意下,在第二年抵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办理退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经预付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税款,或者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还清第二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二款,《税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的同期内多付的银行存款的退税不包括依法预付款结算退税,出口退税以及因纳税而产生的各种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的,即年终结算和税收结算的收取方式,退税的结算本质上是预付款形成的结算退税。依法纳税,所以企业所得税结算和退税支付不能增加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