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税收独立核算的条件:纳税人还具有企业和经济组织,这些企业和经济组织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独立计算损益的条件。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独立核算,但没有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不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它也应被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般税收控制: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在同一主管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内,则可以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跨地区在不同的主管税务局的管辖下,则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公司财务报表和明细帐
2.通常没有季度收入报告,除了报告上的收入列为0。
3.为了获得正常利润,必须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年终最终结算时,将支付越来越少的款项。
分行的公司分摊税有以下三个标准:营业收入,工资和总资产
公式分支机构分配的企业税= 0.35 *(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 0.35 *(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0.3*(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4.上一年的亏损以税务公司发布的核查报告为准。根据该公司的验证报告中确认的损失金额,该损失将在次年得到补偿,并且税款无法自行补偿。
1.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设立,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独立的城市)开展业务没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场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地方预付款规定,简易清算和财政调整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
2.这不是跨地区操作,也不执行“现场预付款”企业所得税,并且结算和付款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支付(除非银行另有规定)税收法)。
3.预缴税款,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金额和法律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计算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并将其除以总公司和分公司现场每季度预付款。
如果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付实际利润,则在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承担1/12或1前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4该组织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
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以下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将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代收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代收管理归属进行划分,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当与总行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它们之间的分工通常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所得税,铁路部门,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收入中央企业,中央和地方联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款关联公司和股份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离岸石油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的所得税以及证券交易税(在对证券交易征税之前)征收印花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滞纳金,补充税和中央税的罚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2。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的上述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已交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车辆和船舶使用许可证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宴税,农业税,畜牧业营业税及其地方附加费,地方税的滞纳金,补充税和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跨部门任务,简化税收征收程序并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进行税收征收某些税。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某些税收征收制度作出特殊安排和调整。
因此,当纳税人涉及应针对特定税种支付哪种税制的问题时,应以当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和特定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