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提问时间:2020-04-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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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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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预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情况下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每月或每季度。《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的,应当按照当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的,可以先交纳以前的税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数,应提前或者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缴纳。确定预付款方式后,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 ”

第129条规定:“在纳税年度中,无论利润或亏损,企业应按照企业收入第54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法。,应由税务机关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款;如果难以根据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款,则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金额预付款,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为了确保及时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为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所得税应每月预缴或季度。企业应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束自向企业税务机关提交预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之日起十五天内。企业应自年底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付款,并结清应退税款。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第128条:“由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具体批准。

关于预交所得税的问题(非常着急)

1.老会计是正确的,无需提前进行这些调整。取消新表格中的这些项目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的预付款工作。这些调整还有什么作用?

2.误解。所谓营业收入成本是相对于营业外收支而言的,因此在预付时填写营业收入成本时,不应考虑营业外收支。

3.没有原则,但是您的方法更可取。财务主管的意思是将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中作为营业收入。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没有错,但这是对新会计准则的误解。新会计准则中单独列出的利息收入是针对银行的,普通公司不应单独填写该金额。

4.填写总利润时,应考虑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但不能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科目。换句话说,预缴所得税时的会计利润基本上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参考资料:

预付所得税的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报告会计系统核算的营业收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的收入。

2.第3行“运营成本”:报告会计系统所占的运营成本。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报告其会计系统计算出的成本(费用)。

3.第4行“利润总额”: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填写本行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

4.第5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

5.第6行“应付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当期应付所得税。第6行=第4行×第5行,第6行≥0。

第7行,“所得税减免金额”:填写当期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的实际金额,包括减免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高科技企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其他减免税备案。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累计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而“当前金额”列未填写。

8.第9行“已补偿(可退款)的所得税金额”:填写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补偿(退款)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当第9行<0时,填写0,并且“此期间的金额”列未填充

9.第11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海外收入。

10.第12行“本月(季度)收入的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计算出的当前应税收入。

按季节划分的预付款公司:第12行=第11行×1/4

每月预付费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额。

12.第14行“应付本月(本季度)的所得税”:填写计算得出的当月应付本月(季度)的所得税。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第13行,“确定本月(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根据该税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月(季度)的应付所得税金额权威。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纳税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预付款收益可以直接弥补前一年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为应税收入。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损失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度)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申报说明​​规定:(类别A)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亏损”:根据税法规定,填写上一年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弥补的亏损金额。可以看出,预付款的利润可以弥补前一年的损失。

其次,预付款期应由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预先缴纳,并由税务机关专门批准。可以看出,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预缴期,并规定了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等因素,确定企业是按月还是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规模和付款便利性。

第三,明确规定了预付税的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应当在当月或季度末的十五日内,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报送税务机关;企业应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将年度提交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和结清,并结清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还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数月或者数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每月或者每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如果难以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则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每月或每季度或其他方式预付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月或季度平均金额。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第四,预付款期的材料也应该完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不论盈亏,均应按照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法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注意汇率法规以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用非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时,应转换为人民币,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还规定,企业收益为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当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金折算为人民币,以在人民币兑换的中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月底或季度末的费率量。年底结算时,不重新计算已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全年除企业所得税外,仅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入部分按最终纳税年度计算。将一天中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