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根据本季度的数量产生的,而是通过本年度的累计金额产生的。
因此,第三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的累计利润*税率-上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以下所得税优惠列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该项目只能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时享受,而不能在每季度预付款时享受:
1.扣除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中的研发费用;
2.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的工资; (三)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4.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5.受灾地区的促进企业的企业仅限于减少企业所得税;六,对创业性就业企业重点群体的支持和促进,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7.支持自雇退役士兵的企业家就业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限额;
8.在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按一定比例抵免税收;
9.税项将处理不一致的固定资产或购买的软件(仅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换速度更快且固定资产始终处于以下状态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强振动和高腐蚀,以及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外包软件的加速折旧或摊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