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度(季度)月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及其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收集企业预付款申报单根据税法规定,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额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弥补。
如果要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则必须在5年内亏损,并且尚未弥补。
列为一家公司的7年利润分别是-100、20、10、10、20、25、1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即上述损失的第一年为100年,可以在5年内赔偿损失,超过20年10 + 10 + 20 + 25 = 85,其中5尽管一年共计85年,但仍有15次亏损。但是,尽管第七年的利润为12万,但由于弥补损失的期限为5年,所以这12年无法弥补。
尽管您去年亏损,但如果您今年没有申请清算和付款,则该系统没有损失记录,并且如果您在2008年提交了公司所得税,则无法弥补上一年的损失。该季度。您现在有一个无法宣布的问题,应该是前一年是亏损并且尚未宣布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