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娱乐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开发企业取得的售前收入,不得用作广告费,业务促销费,业务娱乐费这三项费用的计算依据。计算基数。(2)在新开发企业获得第一个开发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开发产品的建设和销售有关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和招待费可以结转。标准扣除额,但最大结转期限不能超过3个纳税年度。根据所描述的情况,该企业是2008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因为2008年没有收入。因此,2008年发生的商业娱乐费用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应增加税收。但是,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根据上述规定,最大结转期限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数额的5‰。一年的销售(业务)收入。国税发〔2009〕31号第6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确认为收入。实现销售收入。
国税发[2009] 31号规定: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季度(或月份)的估计应税毛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 31号第6条和第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也应确认为税收处理中的销售实现收入。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新的31号文修改了旧的31号文中关于“售前收入不得用作扣除广告费用和税前商务娱乐费用的基础”的规定。在新的第31号通知中,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由“未开发产品销售的收入”代替。
由此可见,贵公司2008年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收入可以用作商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税基。
进行会计处理时,只需根据发票金额全额输入招待费,并在年底结算并支付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 ,但最大值不得超过当年的销售额(经营)收入的5‰。
1.税收调整步骤:
(1)首先,将增加40%的商务娱乐费。
(2)将剩余的60%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进行比较,如果超出标准,则再次增加。如果不超过此值,将不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2.调整示例:
2008年,一家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0万元,商业娱乐费为5,000元。调整过程如下:
(1)调整商业娱乐费并增加应税收入:
5000 * 40%= 2000元
商务娱乐的余额为3000元。
(2)比较款待余额与收入的5‰,
继续调整商务招待费并增加应税收入:
3000-500 = 2500元。
(如果60%的商务娱乐费不超过收入的5‰,则只会进行第一次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09年商务娱乐费的税前扣除方法如下。首先,根据当年公司销售(业务)收入的0.5%计算应扣除的商业娱乐量,然后根据公司产生的实际商业娱乐的60%计算商业娱乐量。那一年。比较这两个推论,2009每年扣除少量的商务娱乐费。
能够
是基于会计账簿利润还是1000万* 2.5%?2.所得税在明年清算时填写A类。是否需要调整所得税的支付方式(根据当年的资金收益率调整预期利润率利润+实际账面利润),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利润* 25%进行调整?3.当年的广告费是否基于当年收回的资金金额作为税基?(当年的收入金额为0,且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答复:您好,根据国税发[2009] 31号的规定,1.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为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首先按照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应税费用,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将其实际毛利与相应的估计毛利之差为。包括在企业的当前项目和其他项目中。合并应税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并未确认预售业务的收入,税法规定,在取得预收款时应缴纳所得税,这会导致暂时的可扣减差异。房地产企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根据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因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贷方“所得税费用”来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必须调整当年的应纳税额。
3.开发企业获得的预售收入不得用作广告,业务推广和接待这三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预售收入折算成实际销售收入时,将作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