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根据实际利润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进行审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等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 2011年)企业所得税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乘以5%(税率降低政策的实施)或15%(税率降低政策的实施)乘以5% ),临时填充在第12行输入“所得税减免”。
批准了针对小型微薄企业的预付款声明问题,并已与行政总局沟通,以进一步修改声明形式。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