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规定,预售期应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预售开发产品收入×估计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根据新规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预售开发产品收入×估算的应税毛利率-扣除标准调整期支出后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应纳税。开发产品销售成本,营业税本期允许按规定扣除黄金,附加费和土地增值税。 ”
因此,当期房地产企业产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扣除。预售收入必须符合确认销售收入(即结转销售收入)的条件,并结转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的开发产品应税成本,营业税和附加费以及土地增值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在实践中,房屋收入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扣除期间费用和税费后,根据当期预收款额计算并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实现收益,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请支付所得税:
与预收帐户对应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付税列中,该列由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对以后应付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则应将预付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付款与(1)相同,年末,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对应的已缴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屋”。所得税”科目,会计点记录如下;
借款:预售房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付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