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使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无需会计分录。
弥补损失的依据是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可以弥补前五个纳税年度的损失。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了上一年度的亏损时,上一年度的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上一年的亏损时,部分收入不视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后,其中一些被作为公司所得税征收。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主要方式弥补损失:首先,弥补接下来几年的税前利润。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弥补未来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前的期限为五年。 。二是弥补以后几年的税后利润。五年后仍未完全弥补企业损失的,未弥补的损失,采用所得税后的利润予以补偿。第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2006年)第15条,如果可以使用税前利润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则无需进行会计分录。
企业应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减免,并应限于可能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减免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准则仅为判断“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未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过程中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提供相关证据。
扩展配置文件:
新旧税法弥补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抵扣额和前几年的亏损额允许弥补的,应纳税收入金额。
第18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新法律,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第3项免税规定: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已获得与该机构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第83条”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它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11条”: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每年继续弥补,但可以继续弥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