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主要是回收废纸),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缴纳17%的增值税,并从下一家公司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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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料回收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号)。否):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政策将取消。从事可再生资源运营的企业必须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并且只给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两年“先收再退”的条件。优惠政策:2009年,首次回收后将退还70%,2010年,第一次回收后将退还50%。强2. 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及相关政策。财税[2008] 157号进一步澄清。* 3. 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和服务性资源使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No. 。115):为产品和资源增值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税收实行差别税制:免税和按比例征税。具体规定如下:五,对下列自产商品销售征收百分之五十增值税的政策。 (V)废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剂,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料,电镀废料,废电路板,树脂废料,烟灰,湿泥,冶炼炉渣,河底淤泥,废汽车,报废汽车,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源在原材料生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90%。(6)由废塑料,废聚氯乙烯(PVC)产品,废橡胶产品和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回收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炭黑和回收产品纸
根据财税[2008] 151号和税法的规定,绝对有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收到的增值税退还计入“补贴收入”,并且该政策下的这部分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但是,如果在地方投资促进过程中获得了相关的政府优惠税收政策或证明文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免除或退还,这是理所当然的!
财税[2008]第151号
“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务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并获得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非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收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当应税收入在付款年计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