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获批准,则不会产生任何滞纳金,您可以咨询专家并在下一季度一起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现场共享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业务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和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二级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并且不在本地共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利小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现场分享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被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享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在现场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级分支机构无需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追溯期为已经过去了五年,估计将由税务局收取。管理系统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