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2条(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费和董事会费均应由纳税人承担。由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如果有可用的材料,则它们应能够提供法律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它们。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1 2005年应交税金:
国内应税收入:8000-5100-660-30-1000-200-1100 + 200-100 = 10
10 * 25%= 25,000
但是,它必须弥补110万(03和04年)的损失,因此无需支付所得税,并且应在税前弥补
2从A国返还海外收入可抵扣的税额可从B国抵扣
110 * 35%= 38.5 -30(否)50 * 30%= 15支付总计53.5
:2005年实际支付:0(该年不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