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积极影响-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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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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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利润有哪些影响

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导致利润降低!

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

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以下简称《指南》)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以前,企业可以使用应纳税额法和税收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来计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是损益表债务法。《准则》明确废除了以前的会计方法,要求公司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扩大了可逆差异的会计范围。以前的损益表债务法仅考虑时间差异,不能处理非时间差异以外的暂时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考虑所有临时差异,包括可以逆转的差异,但时间差异和非时间差异除外。在这种方法下,直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可以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

准则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概念,将暂时性差异定义为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基于其对未来期间应课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收抵免首次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也是所得税会计的重大突破。

以下示例分析了暂时存在差异时的所得税和相关税收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暂时的应纳税差额或可抵扣的暂时性差额,则应根据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

从以上处理可以看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主要变化是会计概念不时变化,即损益表债务法首先计算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金额,然后“期初加或减去当前期等于期末”,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先计算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然后,“期末和期初等于当前期的增减”。因此,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算以及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的暂时性税额差×税率。因此,“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是所得税核算的关键。

企业所得税准则中的暂时性差异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两者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以后期间应交的所得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的差异

例如,如果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税基为260万元,则该企业可以在未来期间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额外扣除60万元。总体而言,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应付所得税也将减少,形成暂时的可抵扣差额。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时,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上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未来期间扣除税款之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税基=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税额时可以根据税法扣除税前的金额)=应纳税额根据税法在未来期间计算税额时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这意味着可以从未来的应课税经济收益中扣除根据税法在未来期间与该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从而减少了未来期间应交税金收入和应交所得税额。

例如,一家企业确认了在当前销售期间将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的估计负债200万元,但是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其税基为0;企业确认估计负债的当期费用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当以后期间实际发生相关费用时,则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与相关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有何异同?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而导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它不会随着时间消失,它将永远存在。永久性差异调整金额是指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扣除的金额,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永久性差异调整金额是会计准则不记录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当期损益。扣除。

永久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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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收支确认的范围和标准上不一致引起的差异。一旦出现这种差异,它将永远存在。基于税收政策,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考虑,会计报表中的某些收入或支出不是税法中的收入或支出;某些在财务报表中不是收入的项目在税法中被视为应税收入。永久差异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在会计中列为收入,但税法不视为应税收入。例如,依法从企业购买国库券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但会计则作为投资收入计入利润总额。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企业从其他国内单位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税率计算,则按照税法的规定,所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适用所得税,而是投资收益计入总利润。

(2)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应在会计中列为支出或损失,但未在税法中确认,因此应税利润高于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税利润时,这些项目的金额应加到利润总额中。这些项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范围不同,即在税法中作为支出或损失入账的项目不被视为抵扣。另一个是标准不同,也就是说,有些项目在税法中记为支出或损失以上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但规定了应纳税费用的标准限额。超出的金额仍在会议上列为费用或亏损,但是税法不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不同的主要项目包括:①违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应纳税所得额。②滞纳金和各种税款的罚款。可以在会计处理中列为营业外支出,但是税法规定不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③各种非救济性公益损失和赞助支出。可以在会计处理中列为营业外支出,但是税法规定不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同标准的主要项目为:①利息支出。可以根据支出中的实际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但是针对非金融机构借入的利息的税法规定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计算的金额,同一时期的贷款利率,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利润。②工资支出。所有工资和奖金均在会计中列为成本,但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税工资标准,超过应税标准的工资支出,应按所得额计算。税。③“三支基金”。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项经费”)。资金”)是根据实际支付的总工资计算的。应扣除应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超出部分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④公共福利和救济损失。在会计处理中列为营业外支出,但是税法规定应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超额部分不予扣除。⑤商务接待。会计列为管理费用,但税法规定该限额应视为应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