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部分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外,企业工资中的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得超过扣除额,并扣除2.5。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中占总工资的百分比扣除和税务部门还有其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员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被允许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职工教育基金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为:
(1)扣除总薪水和薪水的2.5%
(2)扣除工资总额的8%:技术先进认证服务企业
(3)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2.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No。 6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有关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处理的规定。前几年,对于在2008年之前应计但尚未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从2008年及以后年度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此外,今年实际发生的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因为它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分析新公司所得税和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摘要)
分析新会计制度与涉外公司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