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 企业所得税免税-政府补助 企业所得税处理

提问时间:2020-04-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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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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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问题及税务处理

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未支付的拨款不属于国家投资,也不属于使用该资金后需要归还的资金。收到款项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助收入”,并按企业所得税缴纳在付款时,该金额不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免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2006年)财会[2006]第3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有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基本标准开发此代码。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政府向政府自由购置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资的资本。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是企业为购建或其他形式的长期资产取得的政府补助。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有关会计准则:(一)免除债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2)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章确认与计量第五条政府补助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符合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第七条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在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确认相关费用期间的亏损。(2)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还的,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处理:(一)有相关递延收益的,应当冲销相关递延收益的账面余额,并计入超额部分。在当期损益中。(2)无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披露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和金额。(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3)本期归还政府补助的金额和原因。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采取的灵活调整措施,利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种优惠的税收减免。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免税;提供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业和兽医站和水产养殖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暂时免征所得税城镇中的其他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公司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开放之日起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3)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并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以大型煤as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为了处理其他企业的浪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企业设立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1年所得税。

(4)由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三年税。

(五)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进行技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技术转让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暂时豁免征收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对于新设立的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城镇失业安置人数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税务机关可以对3年内的所得税进行审批;期限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将所得税减半,为期两年。权威。

(8)高中以及经营工厂的中小学暂时免征所得税。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转移街道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名残疾人”的安置占总数的35%以上生产人员,所得税暂免;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