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划地块的土地置换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但需要缴纳营业税。
关于企业收取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征地单位向土地征收单位支付的补偿费的征税”征地过程中的土地承包商”“答复”(国税函〔1997〕87号)的内容相对相似。本文件规定,土地承包人在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应为营业税是根据营业税“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的销售”税项征收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赚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zd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只要产生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和收入的转让,就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第八条还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和撤出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替换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情况1:重置是企业自己的行为,公司决定搬迁企业或仅替换土地资产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土地交换视为出售土地,将土地交换视为购买土地的权利。土地买卖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有溢价的,应当将溢价计入企业的营业利润,并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主要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情况2:置换是政府主导的拆除和安置或场外重建。此时,可以认为原来的土地是政府拆迁的,政府又用另一块土地支付了拆迁补偿的对价。根据有关文件,可以免征营业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政府行为。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由于该文件规定,搬迁企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地点改建,因此在异地改建的支出可以抵扣应支付的企业所得税。重建成本低于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的,按其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拆迁补偿费等于或者高于该额度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