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四)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特别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使用本法,这两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消除双重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如果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帐户簿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但不应建立;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并且税务机关下令申报截止日期,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未申报?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
不可以,企业所得税是由国家税征收的。税收根据州(国家税)的60%和地方的40%进行分配或分配。这是税收的内在问题,与纳税人无关。采用当前的税收共享系统,具体是:
税收共享的财政体系分为中央税收,地方税收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国家税主要由中央税和共享税(中央税)征收,地方税中有一定份额。加上股份税,当地份额更多。在国家税收征收的100元税收中,有60%的地方财政资源直接返还给地方国库和财政转移支付。换句话说,总财政收入的一半是由国家税收征收的,而由国家税收征收的税收的60%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
目前,在国家税制改革之后,可以相互征收国家税和地方税,而由主要营业税收集者(国家税或地方税)代替征收。例如,在服务业中,地方税和所得税也由地方税征收;商业增值税和附加税(地方税类型)也由国家税征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的工作量。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政策企业); (二)税收企业; (三)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金融公司,例如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项目成本,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商标代理商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认证;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