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五。《关于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企业立即获得,征收的增值税款,应当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扩展和复制,并单独核算。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
交叉。征收和返还的营业税属于国家“补贴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9)款的第22条,其他收入是指公司对所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收入除项目1)至(8)所述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付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财税[2008] 151号的规定,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并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收入计算从总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11] 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计入总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如果您不符合要求,请参考上述规定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附件3“营业税关于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变更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提供融资租赁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服务应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中超过3%的部分受增值税随用随付政策的约束。
经过“增值税改革”试点之后,金融租赁业的适用税率为17%,税负有所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值税改革”试点后金融租赁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3%。有些可以申请增值税和征费和退款,以减轻企业负担。
有必要提醒金融租赁公司注意以下事实:获得增值税立即退税后,不要忘记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从部门同时取得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因此,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的即时退税是“金融资金”,但是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即时退税的“特殊资金管理措施或特定管理要求” ””,不符合财税[2011] 70号文件的要求,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租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期退还的增值税,计入总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