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集体支付所得税的证明。总公司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签发证书。分支机构应将此证明带到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办理集体缴纳所得税的程序。这样,分支机构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而是在总行收取之后,在总行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所得税。
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于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长远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领导作用。知识密集型技术,物质资源的低消耗,巨大的增长潜力以及良好的综合效益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了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促进科技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入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和技术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电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以及与节能和环保有关的激励措施。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发〔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指南》的通知(Guokefahuo [2008] 3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适用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需要国家的主要支持,税率降低了15%公司所得税。
(2)需要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提供关键支持的高科技企业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过去三年中,通过独立的研发,转让,捐赠,合并和收购,或通过独家许可方式(超过5年),它对其核心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主要产品(服务);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当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一年中的雇员人数;
4.为了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包括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公司不断开展研发活动,以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以及近三个每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与总销售收入的比率符合要求;
5.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总资产销售和增长指标均符合《企业管理指南》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管理”。
2.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2)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免20%:工业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的,限100人。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3)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人民币2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包括应税收入在内,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含30万元)小型和有利润的公司之间的收入),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4)通过股权投资在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投资2年以上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从持有该股权的当年减去该风险投资。根据投资额的70%收取2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的扣税额不够,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全文
为了使深圳,珠海,厦门和汕头这四个经济特区以及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等沿海地区受益,湛江,北海等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快了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他们对外国,香港和澳门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商人)对在这些特殊地区和城市进行投资特别感兴趣。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独立商人的商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统一工商税,应给予优惠待遇。
1.经济特区
1。从事工业,交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经企业申请并经特区税收主管部门批准,从获利之年起第二年在第三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将所得税减半。
2。从获利年度开始,经企业申请并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事服务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一年所得税减半征收三年。
(2)如果需要减免对特区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3)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汇出国外企业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5)特区内企业进口的货物,应缴纳统一的工商税。特区的管理线完工前,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配件,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于工商统一税收;受国家限制的车辆和耐用消费品,要缴纳统一的工商税;各种矿物油,烟草,酒精和其他日用品的进口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的一半缴纳统一的工商税。特区建设线建成后,各种矿物油,烟草和酒精的进口仍将按照税法规定的统一工商税率征收一半;其余的进口商品将免征统一的工商税。携带进口卷烟,葡萄酒,行李和家庭用品供个人使用的商户,在合理的范围内免征统一的工商税。
(6)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应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少数国家限制或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
(7)在特区内销售特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各种矿物油,烟草,酒精等征收统一的工商税,税率应为规定税率的一半。税法;特区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少数派产品要加收或减收统一的工商税;其他产品不再需要缴纳统一的工商税。
(8)特区企业应将已减免关税的商品或在特区内生产的产品进口或出口到内地,并按照规定补足统一的工商税。进入内地时税法的规定;内地自用的行李,在合理数额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9)来自从事贸易,运输和服务业的经济特区企业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统一征收工商业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统一税。在成立初期需要对上述企业进行定期减税或免征统一工商税的,由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决定。
(10)在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立经营者的企业所得税和统一工商税减免税为:按照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2.沿海14个沿海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立生产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独立经营(以下统称)作为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营业收入等对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15%。其中,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市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年。
(2)如果需要减少或免征开发区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应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3)开发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汇出国外企业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五)开发区企业自用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备件,零件,车辆和办公用品的企业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开发区企业使用进口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和零部件加工产品进行内销的,将对其所使用的进口材料和零件征收统一的工商税。
(6)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7)在开发区的企业工作或居住在开发区的商人,携带进口的家用物品和车辆,根据以下文件的证明文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免除工商业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税。
3.沿海14个沿海城市的旧城区以及汕头,珠海和厦门的市区
(1)在沿海14个沿海城市和珠海汕头市区的老城区建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商人的独立业务经营中的生产率和厦门(以下统称为旧城区)企业(以下统称旧城区企业),所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或涉及能源,交通运输的项目,以及港口建设,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对于不符合前款减税条件但属于以下行业的老城市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以下价格折算20%税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工,建材行业;
3。轻工,纺织,包装业;
4。医疗设备,制药业;
5。这些行业中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和加工业;
6。建造业。
旧城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上述优惠税率,并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如果需要减少或免除对旧城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4)旧城区的企业免征统一的工商税,作为对自用的生产设备,商用设备,建筑材料以及运输和办公用品的投资和额外投资。
(5)旧城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6)旧城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备件,零件,包装材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免征统一的工商税;用于生产国内产品的零件要按规定征税。
(7)在旧城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携带进口的家用物品和车辆的商人,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合理数量的统一工商税。市人民政府。
第四,实施日期
这些有关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将于1984年生效;统一工商税的减免从1984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