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将企业当期实际应交所得税的50%提前分配给分公司。集体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则该分支将共享50%。
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则该分支的分配率为50%。
3.分行的分销税金额=总部统一会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0%
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 747号文件的规定,“ II。有关实施跨地区总纳税企业的问题可以验证所得税的征收情况
纳税企业的跨地区所得税收入涉及跨地区利益。跨地区法人应当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准确计算经营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查征收办法(试行)》公告(国税发〔2008〕30号)。
因此,跨地区法人无法通过批准的收款方法征税,因此总部批准的收款是非法的,应予以纠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上有明确规定,日期为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您应该在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提交分配表。
2.有3个具体的计算参数,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总工资\总收入。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也就是说,您需要提供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的分配表,从1月到10月不需要纳税,从第四季度开始,您的总公司需要计算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建议您参考此文件。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寻求接受是令人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