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增值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而取消,免征纳税人转让的原始房地产)根据本规定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4款,“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搬迁或企业对人的污染或骚扰(指产生过多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会对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伤害),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地点;因“需要国家建设”而搬迁指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而产生的搬迁情况。
如果您提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符合财税[2006] 21号的上述规定,则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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