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债权的成本=个人购买“打包”债权的实际支出×当前处置债权的账面价值÷“打包”
上海左定律师事务所杨伟
答案:索赔转移与税收相关的链接如下:1.所得税
尽管按照《公司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字第2005号第13号)第2条的有关规定,是财产损失,通常应扣除。但是,有限制。除因生产和经营活动引起的索赔损失可以扣除为税前坏账外,通常不考虑因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索赔而扣除税前损失。因此,如果转让人的索赔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反,如果是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贷款,有担保债权等,则其转让损失通常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则,营业税仅针对税收服务,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处置和“债权”转让征收“不在营业税的范围内,因此无需支付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业活动中获得收益在国外,收款人应向付款人付款。“发票”规定,发票是为经营活动而开具的,转让人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外国经营活动”,也不需要发票。3.印花税
印花税使用列出的方法来确定征税对象。 《中华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证据。因此,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房地产,股权等的转让,否则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