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广州,税务局接受以下算法
(2)应税收入=付款金额/(1-5%-10%)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10%
例如:如果您想在海外支付100万特许权使用费,而中国的相关税款由您负担,则含税金额为:100 /(1-5%-10%)= 117.65 ;营业税金及附加:117.65 * 0.05 = 5.88;预扣所得税,即预扣所得税:117.65 * 0.1 = 11.77
(3)您可以检查相反的想法:
117.65(含税价)-5.88-11.77 = 100,即不含税的价格为100
(4)没有“白色和黑色”税收文件。
(5)实际上是一种计算方法,类似于纳税人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想法是首先将免税收入的金额转换为含税收入,并在转换过程中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广州和提威保护费),然后乘以相关税率即可得到应纳税额。
(6)根据税法,这是非居民公司(海外公司)的纳税义务。您已帮助他承担了不是您公司的费用的费用。扣除之前。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该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待遇的若干问题第5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中所说的“股权转让收入”是指非居民公司转让中国居民公司股份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买卖中国居民公司股份的收入)。 )。
2.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留或未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应规定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日期(如果转让人获得了股权转让收益)。提前,它应该在获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的7天内,向被转让的中国居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公司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如期如实汇报的,依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股权的金额。持有公司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的各种资金的,不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股权转让人对股东保留收益权与股权的转让金额。
股权成本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股份时实际交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资本金,或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原始转让人的股权数量。4.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成本价格以非居民企业投资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或从原始投资者购买股权时的货币计算。同一个非居民企业有多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成本价格以首次投入资金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如果在多次投资中货币不一致,则每次第二项资本投资当日的汇率转换为第一项投资的货币。
第五,如果被转让的海外控股公司所在的国家(地区)的实际税负低于12.5%,则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海外居民的收入无需缴纳所得税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应向被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外国投资者与其转让的外国控股公司之间在资本,经营,购买和出售方面的关系;
(3)外国投资者转让的海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帐户,财产等;
(4)外国投资者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之间在资本,经营,购买和出售等方面的关系;
(5)声明外国投资者在建立转让的海外控股公司方面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境外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滥用组织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并且没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以逃避企业所得税责任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之后,可以根据经济实质重新确定股权转让交易的资格,并且可以否认存在作为税收安排的海外控股公司。
7.如果非居民企业将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且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
8.如果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家控股公司的股权,则被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该企业的分支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部门。器官。如果没有分支合同,被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整个被转让的每个控股公司的详细信息,并准确划分国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来调整转让价格。
9.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并符合财税[2009] 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证明符合特殊要求性重组的条件由省税务机关批准。
10.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