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税前付款
公司所得税是作为公司税制度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应在A区支付。
公司所得税前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和基于法律证据的扣除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
原则要求企业在实际发生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的费用。这是对公司所得税征税的先决条件,并且要求纳税人以真实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提供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权利和风险的发生确定收益和支出的归属期。收入和支出属于当期。本期收支;即使当期已收汇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因此,根据真实性原则,只要满足应计基础,就不需要在当期支付纳税人的扣除额。
企业的抵扣项目通常是当期的税前抵扣,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现前一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在按税法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但不得扣除或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特殊声明和说明后,应当予以覆盖。直到年度扣除发生,并且恢复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次,相关性原则
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之前获得的收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为确定企业支出构成“与收入相关”支出的条件提供明确的标准。您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中的有关解释。它规定对关联性的具体判断应遵循实质性征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基于对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性判断。通常,分析是基于支出的根本原因和性质,而不是支出的结果分析。“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可以为企业带来现实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例如“原材料采购支出”。另一个是“可以带给企业的消耗品”预期的经济利益,例如“广告费用”。
第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抵扣,计入当期损益或必要的资产成本和正常的费用。为了确定是否合理,有必要基于企业经济上合理的假设,基于企业的性质,规模和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为合理起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进行利息投资扣除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为准。一个例子。该文件规定:“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扣除因投资者投资不足所引起的企业利息支出。”对于应付资本金,企业的外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等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金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这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支付。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投资者的负担。”企业有外部借款,但部分借款是由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不足。这部分借款可能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一致定期但不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它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这部分贷款的利息不得扣除税前。
IV。税法优先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不一定相同。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差异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区别。《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会计准则和惯例。
五,基于法律证书的扣除原则
基于合法凭证的扣除原则意味着企业应使用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除非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规定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也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不能由于各种原因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后,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