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预扣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2)如果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如果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的转让,则是金融商品所有权被转让的日期。
(4)在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在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不动产取得之日发生应纳税额权利已更改。
(5)发生增值税预扣义务的时间是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