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嫁节税原理

提问时间:2020-03-0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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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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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通俗税务筹划技巧与各种不同需要下的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专题_技术

针对不同需求的热门税务筹划技巧和房地产业务税务筹划专题

石家庄3月23日至24日(2天)

■学员

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的老板,财务总监,税务总监,合同经理,财务经理,税务经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事务所以及与税务相关的咨询公司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功能

税收筹划是当前财政和税收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杂乱无章”的话题。为了引起大家的注意,只要与税收有关,它几乎总是以“税收筹划”为幌子。真正的税收筹划业务又如何呢?实际上,很少有人真正知道如何计划和知道如何计划,并且很少有人真正可以在税收筹划行业“表现”。

那么,税收筹划到底是什么?计划不是政策,而是方法,技能或能力;计划不是普通的会计处理,而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方法,方法,技巧,能力,智慧合而为一优良的会计处理。换句话说,税收筹划是一门独特的科学,并且该科学越来越受到大多数财务人员的重视,从“财务会计”到“金融会计”,它已越来越成为金融业的“行业精英”团队。 “管理”“会计”转换的一项基本技能。

为了让大家系统地了解税收筹划的原理,全面掌握税收筹划方法,真正成为“税收筹划大师”,并成为业务发展的“基准”。本课程向“企业,财务主管和业务主管的核心管理”致敬。适合上述人员的培训。参与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管理技能”。否则,您可能会“看着水中的月亮,看着雾中的花朵”。

■专家

■教学大纲

:第1节:流行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收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2。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和目标

⑴客观条件

⑵基本目标;具体目标

3。税收筹划的原则和特点

⑴税收筹划原则(7条原则)

⑵税收筹划的特征(四个特征)

4。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Saving税收节省和税收负担转移:税收节省;税收负担转移(税收负担转移的基本方法)

⑵避税:避税概念和法理分析;避税分类;具体的避税方式,避税可能面临税收调整

5。税收筹划成本和风险

⑴税收筹划成本:当期成本;隐性成本

⑵税收筹划风险:计划风险的定义;计划风险的分类(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执法风险)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1。规划原则概述

2。绝对收入计划原则和相对收入计划原则

income绝对收入计划原则:直接收入计划原则;间接收入计划原则

⑵相对收入计划的原则

3。计税基础计划,税率计划和税收计划原则

⑴税基计划:税基递延实现;税基均衡实现;立即实现税基和最小化税基

⑵税率计划:规划比例税率;规划累进税率;规划固定税率

⑶税收筹划:计划减税和免税;计划其他税收优惠

三。基本税收筹划技巧

1。减税技术

⑴减税的技术特征

⑵减免税的技术要点

2。分割技术

⑴细分技术的功能

⑵分割技术要点

3。演绎技巧

⑴演绎技术的特征

⑵演绎技巧的要点

4。税率差异技术

⑴税率差异技术的功能

⑵税率差异技术要点

5。信用技术

⑴信贷技术的特点

⑵信贷技术基础

6。退税技术

⑴退税技术的功能

⑵退税技术的功能

7。递延税项技术

⑴递延税项的技术特征

⑵延期纳税的技术要点

8。会计政策选择技巧

⑴会计政策选择的技术特征

⑵选择会计政策的技术要点

四。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1。收集信息

⑴收集外部信息:税收法规;其他政策法规;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⑵收集内部信息: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税收地点,行业,财务状况;冒险态度;税收情况

2。目标分析

⑴纳税人的要求:增加收入还是增加资本增值;投资要求

⑵目标限制:税收成本和经济利益的选择,税收类型的定义;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税收负担;特定税种的影响

⑶设计与选择

①风险设计方案的设计与选择

②综合计划方案的设计和选择:各种计划技术在组合计划方案设计中的相互影响;两种负相关的计划技术的组合计划;两种正相关的计划技术的组合计划;选择⑷计划的实施和反馈

第2节:针对不同需求的税收筹划

一。买卖活动的税收筹划

1。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⑴选择供应商的税收计划

⑵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⑶其他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2。销售活动的税收筹划

⑴确认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适当选择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充分利用转让定价

⑵各种促销的税收筹划

⑶统一退税的税收筹划

3。员工薪酬税收计划

⑴工资表的税务计划

⑵付款方式的税收筹划

4。利润分配的税务计划

⑴以股息分配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⑵关于股息分配的时间和金额的税收筹划:如果投资者是私营企业;如果投资者想转让股权(投资者是企业,投资者是个人)

二。企业融资的税收筹划

1。债务融资的税收筹划

⑴公司债务的税收筹划

⑵公司间资金贷款的税收筹划

⑶银行借款的税收筹划

⑷筹款的税收筹划

2。股权融资的税收筹划

⑴计算目标债务规模和债务比率

⑵债务融资上限的计算方法

⑶债务融资下限的计算方法

三。企业投资税收筹划

1。股权投资税收筹划

⑴以投资组织形式进行的税收筹划:独资,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筹划和选择;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计划和选择:(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形式进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总部表格下的分支机构税收计划)

⑵投资地点和行业的税收筹划:投资地点选择中的税收筹划;选择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

⑶股权投资形式的税收筹划

⑷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狭窄的税收基础;高和低税率;税收成本

2。债务投资的税收筹划

⑴债务投资形式和税收因素

⑵债务投资税收筹划步骤

四。公司重组的税收筹划

1。公司债务重组的税收筹划

⑴债务重组对应付公司税的影响:债务重组对债权人公司应纳税工资的影响;债务重组对债务人应付企业税的影响

⑵债务重组的税收筹划

2。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⑴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⑵合并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合并后公司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合并后是否可以延续税收优惠

⑶合并后其他税收的税收筹划

3。企业税收筹划

⑴使用公司分离进行税收筹划:使用不同税率的税收筹划;使用付款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4。公司清算的税收筹划

⑴公司清算所得的税收

⑵通过公司清算进行税收筹划

■咨询热线

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该如何应用?_股利

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实施,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和工业发展的企业的投资将给予减免税等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充分理解和掌握投资决策国家对投资的税收政策经过精心规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3.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股利通常以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分配。根据税法,股东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获得现金股利,但不必为股票股利缴税。计划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分配,这对公司和股东都有利。

(二)会计中的应用

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商品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法不同。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不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和销售以接收付款或获取付款凭证,并将货物提货。确认收货时间是将文件交给买方的日期;收款时间用于接受货物或通过委托银行出售货物;收入的时间在发货和收款手续完成之日确认;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均为合同规定约定的收款日期是确定企业收入的时间;并使用订单销售和分期预付款方式确定交货时的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选择销售方式和控制计划中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适当地将其归属于收入年度,以实现递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费用选择

对于费用,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列出当前费用,预计可能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并依法将纳税时间推迟到获得税收优惠。通常的做法是:(1)发生的费用要及时核销。如果发生坏账,应当及时将存货的损失和损失的合理部分计入支出:(2)可以合理预期发生的支出和损失,并及时核销; (3)使费用和支出最小化摊销期。

3.选择长期投资会计方法

根据《公司财务通则》,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前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后者。然而,该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选择。一般而言,如果被投资公司先盈利后亏损,则采用成本法;如果被投资公司亏损后再盈利,则采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公司蒙受了损失,公司的利润不能从公司会计中扣除;权益法核算会减少因投资企业蒙受的损失而导致的企业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支付的税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差异可以使公司获得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法就像从政府获得无息贷款一样。

4.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具有减税作用。企业折旧时肯定会涉及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两种:平均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方法。为了获得财务利益,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进行规划。(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每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呈下降趋势,则首选加速折旧。这是因为将利润推到后期将无疑会延迟纳税时间。(2)同样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年税率呈上升趋势,则首选直线法。这是因为递延减税方法的收益与税率水平成正比。随着未来所得税率的提高,未来纳税年度的税负通常会大于递延税项的收益。有利。(3)在超额累计税率下,直线折旧法优于加速折旧法,因为用直线法计算的年折旧成本大致相等,而其他条件大致相同,则计算出的年度利润更加平衡,从而避免了由于利润的大幅波动,因此已采用较高的税率,并且已支付了不必要的税款。

5.库存定价的选择

期末的库存评估水平对期末利润有重大影响。不同的库存评估方法将导致不同的期末库存成本和不同的公司利润,这将影响所得税额。

通常,当价格水平继续上涨时,应使用先进先出法对已发行的存货进行估值。该方法可以计算当前期间发出的库存成本,因此符合鲁棒性原则的要求。土地以期末存货成本计算,这将导致期末存货减少,税前收入减少,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如果价格水平继续下降,则得出相反的结论:到达。

第二,税收筹划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I)遵守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最大化,即使税后利润最大化,并获得“节税”的税收优惠。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选择低税收负担,即降低税收成本和增加资本回收。第二,延迟纳税。无论哪种方式,结果都可以节省税收支出。应该进一步考虑的是,税收筹划应着重于公司总资本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仅仅是个人税收负担的​​水平。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减轻税收负担并不一定会导致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两项)为财务决策流程服务的原则

企业税收计划是通过业务运营安排来实现的。企业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它必须服从子公司的财务决策。如果公司税收筹划偏离公司财务决策,则必然会影响以科学可行的方式进行财务决策,甚至诱使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3)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合法的税收节省,增加收入并最大化经济利益。但是,任何计划方案都有两个方面。随着某些计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将不可避免地在获得一些税收优惠的同时为实施该计划方案支付额外的费用,并且因为他们选择了这种方案。其他程序失去了机会。当新产生的成本或损失少于所获得的利益时,该计划是合理的;当成本或损失大于获得的收益时,该计划为失败计划。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第三,税收筹划的前景

随着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日益认可,税收筹划必将全面发展。这是因为:首先,随着税收审计的增加,逃税处罚的增加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善,纳税人将越来越多地放弃逃税的方法,选择税收筹划以获得合法的储蓄。税收收入;其次,随着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越来越多,他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市场空间和筹划技术,税收筹划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员也会越来越多。为税收筹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库;第三,社会越来越期望纳税人根据法律标准限制其税收行为。

“走出去”背景下,企业如何选择境外财资中心以及如何节税?

作者简介:银行职员杨磊(Yang Lei)从事现金管理业务,并对公司资金管理研究充满热情。

企业海外业务的扩展产生了对海外资金管理的需求。建立海外资金中心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提高资本集中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税收和法规,其中包括税收成本和风险考虑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企业可以从库房主体的选择和资金池的结构等方面进行节税操作。

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步伐加快了,“全球化”运营已成为一种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促使众多国内优秀企业成长为世界百强知名企业。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的出台和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商机。

对公司资金管理和升级资金管理模式的需求很大。随着“走出去”公司在海外的扩张以及跨国公司的全球布局,公司资金管理也开始发生全球变化,资金模型和功能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发展和升级。

海外金库的概念和功能

随着企业海外业务的加速发展,企业对海外资金管理的需求变得越来越紧迫,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选择建立海外资金中心来统一管理和分配海外资金。公司海外财务中心的功能主要分为两类:

首先,是跨国公司的“内部银行”,以协调资金的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

第二个是企业的结算中心,它统一收取和支付会员单位的费用,管理会员公司的现金和兑换,对冲及其他活动,从而减少结算成本,减少集团资本占用,降低财务成本,并增加总部的总资金控制。

选择海外财务中心时应考虑的因素

在选择海外资金中心时,公司通常需要考虑资本中心的政治环境,财务环境,税收法规,银行服务,时差等,以及其自身的业务发展目标,成本有效性和其他因素。因子。

实际上,大多数公司将在荷兰,卢森堡,新加坡和香港等金融服务发达,资本自由流动,税率低或税制简单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海外财务中心,中国。从“走出去”企业的情况来看,中资企业对在香港或新加坡建立全球资本中心更感兴趣。现在,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说明选择海外金库时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它还分析了香港,中国和新加坡作为“走出去”的公司设立海外资金中心的地点的优势。

库房中心的选择将对企业集团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般来说,在选择建立资金中心的场所时,公司会考虑三个方面:提高资本集中度,预防和控制风险,税收和法规。

1.从促进集中管理的角度

的考虑角度:选择地点需要促进集中交易帐户以实现集团集中管理的目标,而成本效益分析应包括简化合作伙伴银行关系策略以及总体存款和贷款的需求。

一般来说,公司会选择在一家海外控股公司或已建立机构的地区建立一个金库,并选择一家具有本地综合实力的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业务合作伙伴整理并精简合作银行结帐并与小组合作实施集中管理。

2.从改善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能力的角度

的考虑角度:考虑本地市场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要求,本地市场资金的流动性,产品和服务的深度以及本地法律,仲裁和政治等,以促进实施集团的内部治理政策,包括外汇,利率和交易对手风险。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具有以下优势:

中国香港作为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拥有全面的现金管理和国库产品及服务,以及完善而可靠的法律体系。设在中国香港的资金中心可以有效地增强集团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能力;

新加坡是世界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世界第三大外汇交易中心和世界第二大财富管理中心。同时,新加坡是举世闻名的自由港,拥有利率自由化,法律和监管体系。完成。

3.法律和税收方面的考虑

的考虑角度:考虑到当地的货币政策和外汇管制的程度,当地法规是否允许公司参与本地,跨境和海外资金收集服务。企业需要考虑或避免建立对内部交易的存贷款利息征收预扣税,对银行存款利息征收预扣税的场所,并考虑当地法规中弱化资本规定(如果有)是否不利到组的状态。

香港,中国和新加坡针对与库房相关的业务的法规和税收政策如下:

1.当地法规

香港,中国大陆和新加坡没有外汇管制,也不征收任何股息税或预提税(新加坡必须遵守FTC的优惠政策)。香港,中国和新加坡的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收集和分配,企业跨境融资,内部结算,收款和支付等没有其他监管限制,是建立企业财资中心的有利场所。

2.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财资管理中心,以吸引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并经常引入各种税收和政策优惠。

中国香港: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和内地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公司财务中心,香港政府在税收法规修正案中引入了相关的税收优惠,该修正案于6月生效。 2016年3月3日。此税收优惠无需提前应用。仅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才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报。税收优惠有两个方面:

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扣除在特定条件下,计算资本利得税时可以扣除公司资本中心在运营集团内部融资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非香港关联公司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利息收入缴税不少于中国香港适用的税率)。

集团内部融资的条件是:

(1)参与资金集中管理的会员公司可以是香港中国公司或非香港中国公司,至少需要其中4家;

(2)每月平均收集和/或分配的资金数​​量至少为4;

(3)每笔贷款交易不得少于250,000港元或等值的外币。

符合条件的利得税减免是对库存业务中符合条件的利润的所得税减免50%(即8.25%)。合格的公司财务中心和合格的财务利润条件如下:

(1)在中国香港进行国库中心和国库活动的中央控制;

(2)资金活动/交易的利润和总资产不得少于资金中心的利润和资产的75%;

(3)需要从中国内地或非香港联营公司提供的资金服务/交易中产生合格的利润,包括资金池管理(例如建立资金池,进行现金流量预测等) 。),付款管理(集中式付款服务),投资服务(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存款,存款证明,债券,票据等),风险管理(提供有关金融风险的意见,例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相关对冲工具)例如远期和期货合约等。),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咨询服务(提供投资建议,融资咨询服务等),融资服务(例如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应收账款等)。

新加坡:为了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公司在新加坡建立金融和资本管理中心,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于2016年推出了最新版的FTC税收减免“金融和库房中心奖励”,允许公司从合格的服务和业务中受益在费用,利息,股息和收入上获得较低的税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所得税优惠金融和基金管理业务偿还给银行或经特殊批准的关联公司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税。符合条件的公司要求的所得税税率已从17%降至8%。

(1)适用于从在集团内提供合格服务的公司收取的费用;

(2)适用于来自自身合格业务活动的收入以及来自经批准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间接收入;

(3)适用于从金融工具交易中获得的利息,股息和收益。

美国财政部就向新加坡境外的银行和公司的非新元借款支付的预扣税优惠利息;海外认可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在美国国库中心的存款和利息支付,如果将这些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商业活动和服务,则可以享受预扣税优惠。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满足:

(1)年度运营费用为350万新元;

(2)雇用至少10名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条件。税收优惠期为5年,可以延长。

3.税收协定

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调整两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有效方法。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必须作出相应的让步,以达成一项条约,使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待遇。

中国香港:与39个国家或地区(包括墨西哥,日本,俄罗斯)签署(《 2016年香港税收(修订)(第2号)条例》中的“公司财务中心”)

新加坡:已与75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墨西哥,日本,俄罗斯)签署(新加坡金融和库务管理中心税收优惠计划,这是PWC截至2018年4月的政策解释)在政治环境,金融环境,外汇管制和税收政策方面,香港,中国和新加坡是海外金库的非常合适的地点。在实际选择过程中,企业还需要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和建立资金中心的预算成本。

海外金库中心的税收成本,风险考虑因素和计划建议

在海外金库的建立和运营中,税收成本和风险的考虑一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公司来说,弄清与离岸金库中心有关的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很重要。

税收成本和风险注意事项

1.涉及的税收

(1)所得税。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大型跨国集团建立本地财资中心,它们通常会提供优惠政策,例如上述的香港,中国和新加坡。因此,公司除了了解地方税法外,还需要了解地方政府对库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

(2)预扣所得税。利息预提所得税是一种常见的税收成本。一般来说,利息支付者是预扣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利息接收者是实际的纳税人,但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税收安排是通过商务谈判来传递的。

计算利息预扣所得税时,首先需要了解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和法规(税率),然后是财务中心是否已签署了国际与付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例如,中国内地税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0%,而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率为7%。

(3)增值税和其他流转税。除了所得税和利息预提所得税外,跨境支付利息还可能涉及流转税。例如,中国支付外国利息。除了预扣所得税外,它还必须支付增值税。

2.转让定价风险

海外金库中心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转移定价策略通常会对集团的总体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产生重大影响。作为跨境资金分配中心,金库中心通常涉及与会员单位的许多相关交易。如果财务中心的税负较低或有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则可以通过全球资本分配来降低集团的总体成本。提供税收条件。

但是,在特定的业务运营中,企业需要澄清金库中心和交易对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特别注意合理的业务目的并防止税收风险。

3.防止资本稀疏规定的影响

弱资本也被称为“资本隐瞒”,“股份隐瞒”或“收益回报”。防止资本金稀少的规定规定了公司可从关联方获得的最大贷款额。如果发现其债务融资比率过高而没有合理的商业原因,则可以判定为避税。这种免税原则是:

首先,利息支出可以在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前支出,但是股息不能支出。

其次,在某些国家/地区,股息的预提税率高于利息的预提税率。例如,美国对股息征收预提税,并免除利息税。基于上述避税的可能性,许多国家已经采用了防止资本弱化的法规。

因此,企业还必须充分考虑财资中心所在地区和相关地区的资本弱化法规。

有关全部内容,请参阅《美国财政部中国》杂志2019年4月期。

新理财 | 资金集中管理税务筹划

对于法人或自然人,纳税与生死一样不可避免。每个人都应该纳税,尽管没有人愿意纳税。为了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遵守税法,而不是多缴税款,及早缴税或减轻您的税负,您必须对经济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和周密的计划,即税收筹划。

有三种基本的税收筹划方法。它们是节税,避税和税负转移。在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中,这三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交叉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本文梳理了企业共同基金集中管理中与税收有关的各种事项。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并分别进行讨论。

表1资金集中管理中与税收有关的各种事项

集中式资金管理中与增值税相关的问题

(I)内部利息的增值税支付

在集团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中,两种最常见的行为是资金的收集和借出。伴随这两种行为的是分子公司收到的存款利息和总部收到的贷款利息。对于两种情况下都需要增值税的事项的简要列表,如表2所示,详细分析如下。

表2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支付的利息税

集中式资金管理的最常见行为之一是向上收集资金,即分子公司将闲置资金存入“资金池”。这种存款行为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利息。分子公司在收到利息时会支付吗?增值税是这里讨论的第一个问题。

如果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使用金融公司模型,则根据其金融机构的性质,获取利息的行为应类似于获取银行利息的行为,因此应对利息是否征税与是否对银行利息征税相同照着做。根据财税[2016] 36号附件2的有关规定,非征税增值税项目中有“存款利息”项。也就是说,在金融公司模型下,来自资本池的存款利息等于银行存款利息。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集团公司采用结算中心管理模式,则存款利息是否要缴税仍存在差异。根据当前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处理实践,一个广泛接受的观点是,当一个小组向分子公司发行存款利息时,通常是按同一时期银行的当期存款利率来计算的,因此这种性质分子公司获得的部分利息收入在以上内容中,仅将存款汇总到总公司帐户中。实际上,它仍然是存款利息,因此应处理存款利息而不是支付增值税。但是,行业也有另一种观点,即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因此这部分利息不是在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此时,分子公司将向总部收取资金,这不再是定金。资金在不同法人账户之间的转移实际上形成了公司之间的贷款关系,这相当于贷款行为。根据财税[2016] 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应按照“贷款服务”和适用的税率缴纳。是6%。

因为现行税法并未明确规定结算中心模式下的情况,所以这种意见分歧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下的利息比例被视为存款利息。 。规模较大,但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并考虑税务机关的趋势,缴纳增值税无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另一方面,当集团公司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时,分子公司的资本要求由集团总部满足,而无需与银行直接对接。这导致了集团总部和分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接下来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向借入的公司收取利息时是否支付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4章,可以知道,无论集团公司采用金融公司还是结算中心模式,总部对分子的借贷行为公司属于“借贷资金”他人的使用与主题是否为金融机构无关。可以看出,只要资金出借发生在资金的集中管理中,产生的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和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6%。两种模式在此问题上的税收待遇相同。

(二)进项税额减免

随着业务改革的增加,集团公司资本池的内部交易主要涉及增值税,这必然涉及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同样,根据财税[2016] 36号,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贷款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和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前所述,集团公司集中式资金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资金借贷行为都是“贷款服务”,因此,在任何模式下,这些行为产生的利息均不可扣除。

但另一方面,将这种内部资金流归类为贷款服务可能会导致另一个合规性问题。由于《贷款通则》将贷方限制在中资金融机构内,并在特殊规定中作了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借贷业务,也不得变相从事借贷业务。如果集团公司采用结算中心模式,则由于结算中心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因此通过结算中心向分子公司发放的贷款严格违反《银行业一般通则》的规定。贷款”,并在金融公司模式下与法律运作相比,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从合规角度看,金融公司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统一借贷和还款的问题

通易通目前在集团公司中广泛使用,目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根据财税[2016] 36号的定义,统一的借贷和归还业务包括两种情况,可以对应于结算中心和金融公司的两种模式。

一种意思是,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中的核心公司将在从金融机构发起贷款或通过发行外部债券获得资金后挺身而出,将贷款借给分子公司。为了支付利息,集团公司收取利息,然后将利息偿还给相应的金融机构或债券持有人。在结算中心模型下,当外部融资代理人从结算中心出来担任集团总部时,它对应于此定义。

第二,在集团成功获得一定数量的外部融资后,其财务公司与集团本身或分子公司签订合同,即借并偿还合同,然后根据合约。资金的返还是分配过程的逆向,也就是说,集团或分子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偿还给金融公司,然后金融公司将其收回并将其转移给集团公司,最后集团将其归还。该模型适用于使用金融公司模型的团体。

不论采用哪种模式,如果您想享受统一借款和还款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借款人的借款人都需要限制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收取利息时使用的利率水平。机构,即据说,利率水平必须限制(或等价于)金融机构的有关利率或债券票面价值的利率。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过高的,属于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超额部分应缴纳全部增值税。

图1业务结构

(四)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业,机构和个人等委托方提供的资金。贷方(即受托人)根据委托方确定的目的,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发行和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如果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剩余资金,则这部分资金通常被借出以获得一定的收入,而贷方通常是其他企业。委托贷款行为涉及多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本文分析银行)和借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仅在其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不会承担贷款风险。

根据涉及委托贷款行为的三个方面,委托贷款的增值税问题也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个是客户。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可以知道,客户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行为是贷款行为,因此客户从委托贷款中获取利息的行为是销售贷款。服务,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普通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第二个是借款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业务活动中的行为是接受贷款服务。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涉及扣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不能按规定扣除。

第三位是受托人。受托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提供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该收入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支付。此外,受托方的发票收款金额和利息收款成本不是额外费用,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图2委托贷款业务结构

集中式资金管理中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问题

(I)扣除税前贷款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扣除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的贷款利息。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完全扣除,只能按照规定部分扣除。

对于金融公司来说,由于其作为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子公司和集团之间的所有贷款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对于不是金融机构的结算中心,适用于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非金融机构,只能部分扣除集团总部借款公司的利息支出。

(II)相关关系对扣除的影响

由于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必须存在从属关系。为了扩大收入,减轻税收负担并最大程度地提高集团的整体价值,经常使用联盟关系为内部设置适当的存贷款利率以调整集团的利润水平。《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可能性,可以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商业交易进行合理调整。从财税[2008] 121号中可以知道,金融公司从资金池中获得的贷款额超过了权益比率5:1,或者其他公司从资金池中获得的贷款额超过了5:1。债务权益比率2:1部分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集团公司内部借贷时,不可能盲目设定存贷款利率和配额以减轻税收负担。

(3)统一借贷和还款的问题

尚不清楚下级单位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明确规定。但是,国税发[2009] 31号对这种利息支出进行了一些税前扣除。说明:也就是说,当公司的借款对象是金融机构时,借款资金将在内部进行分配。如果公司可以获得相应的贷款证明文件,则可以扣除公司内部使用已用资金产生的合理利息,以免税。。

该政策针对房地产公司,但是某些地区扩大了该政策的范围。

可以看出,一般而言,只要统一借款人可以向金融机构出具借款证明,并且可以说明利息分配合理,就可以扣除子公司的利息支出。税前。但是,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各类企业制定统一的规定,该税收判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表3本地文件核对规定

(四)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涉及的增值税问题的分析方法相同。在这里,我们还分析了涉及委托方,借款人和受托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首先是客户。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则其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总收入,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规定的应付利息日。如果获得合法证明,则可以扣除客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将金融公司用作客户,则由于它是独立法人,因此适用于此类处理。但是,在财务公司模式下,由于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可以通过财务公司在集团总部和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借贷。转移不必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在结算中心模型下,即使将实际操作委托给结算中心,但总部或分子公司实际上是委托方,委托方为法人的方式也相同。利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支出可以是在获得有效和有效凭证的前提下进行税前扣除。

但在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情况下,即使委托方仍使用委托贷款的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也与一般情况有所不同,因此不包括在内。企业的该收入应视为投资者的个人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本文讨论的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中的委托贷款业务。

其次是借款人。

借款人的利息支出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在支付利息时获取客户开具的发票;二是支付利息。另一类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是根据同期金融公司发行的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如果有任何多余的部分,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为了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借款人需要提供利率说明,以证明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如果借款人和委托人是关联方,也就是说,在经常涉及内部公司内部资本交易的情况下,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按照财税[2008] 121号,借款人利息支出将受债务权益比率2:1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提供相关信息,以证明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其实际税负不比客户要高。

再次是受托人。

受托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最容易处理,因为由银行代表的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业务中获得的主要收入是手续费,即从提供劳力获得的收入服务,因此应该计算并付款。

(V)防止资本薄弱

弱资本通常是指企业通过增加债务融资和减少股权融资的比例的行为,从而使税前扣除额增加,从而达到减少税收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由于其运营而导致的债务资本比率的变化而导致的资本不足,也可以称为资本隐瞒或股份隐瞒。该原则主要是由于存在税盾,即由于贷款利息支付通常可以在税前扣除为财务费用,但股息不具有此功能,因此一些公司选择在贷款中使用更多的债权。融资过程。性融资,增加税前扣除额。

实际上,利用削弱资本来达到避税目的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各国税务机关也提供了控制这种行为的建议和策略,并密切注意此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要倡导两种控制薄资本化的策略: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方法,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代表澳大利亚,即一定的权益比率是标准。多余的利息不会在税前扣除,而是作为股息征税。有几个国家使用正常交易方法,其中以英国为代表。当贷款仍为股票发行时,主要关注的是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关联方的条件不同,则该贷款可以视为就股票发行而言,该利息应根据与弱资本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征税。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际经验,并为关联方借款制定了相关规定。接受投资的债务权益比率超过标准的,超额利息支出不扣除税项。因此,如果金融公司从资金池中获得的贷款超过了债务权益比率5:1,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从资金池中获得的债务超过了权益比率2: 1,多余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本期债务权益比率之间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性质,并且与该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型是基于结算中心还是金融公司无关,因此两者预防和控制弱资本的条件相同。应该引起您的注意。

集中式基金管理中与印花税相关的问题

(I)内部借贷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贴花规定,而金融公司是金融机构,因此应按照规定的贷款额的0.05‰来贴花。金融公司和贷款作为承包商,两家公司均需支付印花税。

另一方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在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下,从公司总部借入公司实质上是公司与集团总部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签订,这等效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因此,无需支付印花税。

(II)委托贷款的印花税

由于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两方协议和三方协议,因此,两方协议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以及受托方签署的贷款合同和借款人,而三方协议是它是由涉及委托贷款业务的三方签署的合同。

印花税表中提及的应税贷款合同是指金融企业和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因此,在双方之间的协议中,受托人与银行作为主要代表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按贷款额的0.05‰进行贴现。并且由于代理合同不是应税凭证,因此由客户和受托人签署的佣金合同无需支付印花税。

如果是三方协议,则单个合同实际上包含两点,即与委托行为有关的事项和与贷款行为有关的事项。因此,合同仍应定义为贷款合同,承包商应是对借款行为具有直接权利和义务的一方,即,作为受托人的金融机构和接受贷款的借款人。因此,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业务中,以银行为代表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应按贷款额的0.05‰贴现。

上稿:姜军,博士,北京工业大学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徐洪涛,李锋,陈栋,杨在北京九星科技有限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