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有折扣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自1月1日起,2015年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包括采用审计收取,核定收取方式的企业),其所得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基于税项的优惠)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2. 2015年新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适用于年应税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包括采用审计收集和核准收集的方法)),其收入的50%包含在应税收入(基于税收的优惠待遇)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每月应税销售额低于30,000元(每季度低于90,000元)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但不一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人民币200,000元(含人民币2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 )及其实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提及的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是指非限制性和非限制性的禁止产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当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规定使用本金进行投资和还本付息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因此,除出口退税外,减少的增值税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 87号规定了第二条所述的专用非应税金融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特殊目的金融资本要求的增值税免税额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是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实施的,此处不再重复适用于2008年之前适用于增值税免税的原始公司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