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认定销售收入= 100-75 = 25万元
债务重组收入= 125-(100 + 100 * 17%)= 80,000元。
此项重组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 8)* 25%= 82,500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财产转让及其他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企业从转让中取得收益财产(包括各种资产,权益,债务等)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和未付款项,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将其包括在年度所得税计算中以一次性计算确认收入。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获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应计入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金庸梁小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财产转让和其他收入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如下:
1.资产转让(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权益,债务等)的收入,债务重组的收入,捐赠的收入以及未付的应收款等,无论以货币还是非现金形式反映-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计算并缴纳。
首先,债务重组收益是在债务人一方产生的,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而且债务重组没有资产减值损失。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的规定,以债权计算的债权人的减值损失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重组并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应优先如果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得以抵销,则在抵销后仍存在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如果抵销后仍有余额,则减值损失应转回并抵销流动资产减值失利。最后,公司的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