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此文件的原因是,搬迁收入由政府分配且用途固定,企业搬迁需要费用,因此规定5年内不征收所得税。它将在3年内完成,具体取决于公司的搬迁收入是否已用完或有盈余。 5年后,必须将盈余计入应纳税收入以征税。如果在7年内完成,它将等到第7年。在第5年末,看看是否有盈余。如果有的话,它将被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征收企业所得税。成本还不够,公司只能负担得起。
搬迁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第一次政策性搬迁收入缴纳之前,缴纳税款
以下资料应提交分局税务服务中心的“综合验收”窗口记录:
1.公司对获得的保单搬迁收入的解释;
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3.已被征募,拍照并挂在原始被占土地上的文件;
4.政策搬迁补偿金总额和政府确定的实物补偿计划(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5.政策搬迁收入的收支预算(企业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计划或项目的更换);
6.对于货币补偿,应提供来自政府财政和国土部门直接收入的收据和会计凭证;
7.中介机构签发的结算和结算验证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以A4纸复印,注明“此副本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五年期满后的第二年,纳税人应在年度结算报告之前提交以下信息:
1.概述所获得的保单搬迁收入的用途;
2.企业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职工安置实际支出计划,项目设立文件等材料;
3.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
4.中介机构发布的关于结算和付款结算的验证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