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仅对这两种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而其余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关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调整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如下:1.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托管企业所得税下的纳税人无需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同时,对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实施下列规定:(一)中央政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在中央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国家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二,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该收入应预扣企业所得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国内单位和个人收入的所得税。(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为汇总纳税企业,总行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收和管理归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保持一致。(三)依照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当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临时管理。(四)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自己在税务登记中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的种类确定税收的归属;工商注册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5)2009年起的新增企业,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对新设立企业的认定(财税[2006] 1号)及有关规定标准化企业。3.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方案以确保税收收入为原则。不会丢失,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放到位。该通知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