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能够在多个生产周期中持续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始物理形态,其价值会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而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中,而这部分则会转移到产品中。固定资产的价值为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一次性支付费用,并按规定的期限逐步预提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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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主席令[2007] 63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资产被批准扣除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国务院令[2007] 512号):企业第11条中的“固定资产”所得税法是指生产产品的企业持有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以及其他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服务等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主席令[2007] 63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是允许的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未投入使用的机器和设备,分别作为固定资产计价的土地以及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答案是AC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扩展配置文件:
固定资产折旧:
计算折旧的基础是固定资产的税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纳税:
(1)购买的固定资产:购买价和已付的相关税款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被视为税基。
(2)自建固定资产:税基为完工和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总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作为税基,如果总付款额不是租赁合同约定的资产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有利可图的固定资产:基于类似固定资产的总重置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税额基于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所支付的相关税费。
(6)重组固定资产:除了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组支出和租赁固定资产的重组支出外,税基还会添加到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重组支出中。
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以下7种固定资产不予折旧:
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企业应从固定资产使用当月的下个月开始计算折旧;折旧。
合理预测的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十年,适用于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